新法速递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保护编学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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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通过、8月15日起施行。《法典》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构建起全域、全要素、全链条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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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背景与核心意义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园林绿化作为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承载着保护森林、草原、湿地、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公园、城乡绿化等职责。此前,生态资源保护主要依据《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湿地保护法》《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法典》将相关内容整合梳理、细化完善,形成了统一、系统的生态保护编,既明确了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工作边界和执法标准,也清晰界定了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在生态保护中的义务,让“护绿、爱绿、守绿”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动形成“部门履职、企业守责、公众参与”的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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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典中生态领域相关条款解读

(一)修订条款解读

第十五条 每年8月15日为全国生态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

对比:《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对比解读:《法典》第十五条将8月15日定为全国生态日,不再保留《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6月5日的环境日。是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生态日,有助于提升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


第七百零一条 国家加强森林生态系统调查监测,对森林生态系统的规模、质量、结构、功能及生态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

对比:《森林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制度,对全国森林资源现状及变化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公布。

对比解读:现行《森林法》中没有关于“森林生态系统”整体性调查监测的专门条款。此外,法典将森林的调查监测从传统常见的面积、蓄积量等数量指标,扩展到质量、结构、功能及生态状况等综合性指标。这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和数据采集要求。


第七百零四条 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

国家对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功能。

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比:《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对比解读:法典的表述更加开放灵活。法典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代替了具体的列举式例外。这样的设计增加了制度的弹性,也为今后新法规留下空间。在公益林管理中,除了原有的几种例外情形外,今后如果有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出台规定其他采伐情形,也将适用。园林绿化部门在审批和监管时需要同步跟踪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变化。


(二)新增部分条款解读

第六百九十二条 国家统筹城乡绿化,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绿化美化城乡。城乡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加强监测评估,满足健康、安全、宜居的需求。

新增解读:本条款相比现行《森林法》《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新增了“因地制宜”和“科学选择”的明确要求。这意味着,园林绿化部门在组织义务植树、管理城市绿地、整治裸露土地时,不仅要完成绿化任务,更要注重生态适宜性,尊重和运用自然规律,避免外来物种入侵,避免使用可能产生飞絮污染、引发过敏反应或属于外来入侵物种的植物。确保绿化工作的科学性与可持续性。此外,城乡绿化应当满足“健康、安全、宜居的要求”,这将使公众享受到生态功能更完善的绿色空间,获得更可持续的资源保障和更丰富的自然体验。


第七百三十条第二款 不得擅自采伐湿地上生长的林木,确需采伐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

新增解读:《湿地保护法》没有“湿地上生长的林木”的概念。湿地保护法仅规范湿地本身及其生态功能的保护,对湿地上生长的林木的采伐管理未作专门规定。《森林法》虽有森林采伐许可制度,但其适用对象是林地上的林木,并未专门将“湿地上生长的林木”单独列出作为禁止性规范。按照《法典》的要求,下一步需要从法规层面对采伐湿地的林木作出具体规定,园林绿化部门将根据法定职责办理有关许可事项。


第六百九十一条 国家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按照尊重自然规律,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沙则沙、宜荒则荒的原则,科学开展生态修复;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并加强生态修复的监测、监督、成效评估,巩固生态治理成果。


第七百五十四条 国家加强干旱、半干旱地区自然形成的沙漠、砾漠、岩漠等原生荒漠及其生物群落的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建立荒漠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发挥荒漠生态系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调控水文、保育土壤、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功能。


第七百五十五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荒漠生态系统保护工作。

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气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荒漠生态系统保护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林业草原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荒漠生态系统保护工作。


第七百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原生荒漠保护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原生荒漠中原生植被、土壤、水、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扰动,加强地表结皮的保育,及时制止导致土地荒漠化的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七百五十八条 国家对生态区位重要的原生荒漠实施封禁保护,促进荒漠植被自然修复,综合采用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提高荒漠生态系统稳定性。

新增解读:现行《防沙治沙法》侧重于“治理”已沙化的土地,以“治”为主。而《法典》首次从“保护原生荒漠”的角度立法,不是简单地将荒漠视为需要改造的对象,而是作为独立的生态系统予以保护,强调“保护优先”,包括保护地表结皮和实施封禁保护,这也意味着不能再简单以“绿化”为目标对荒漠进行人工改造(如大面积引水造林),而应当尊重“宜荒则荒”的原则,保护原生荒漠生态系统的完整性。